• 建筑形態與形式簡介
    時間 : 2017-03-07 09:47:33  點擊量:0
    建筑形態
           建筑形態是一種人工創造的物質形態。建筑形態構成是在基本建筑形態構成理論基礎上探求建筑形態構成的特點和規律。為便于分析,把建筑形態同功能、技術、經濟等因素分離開來,作為純造型現象,抽象、分解為基本形態要素(點、線、面、體、空),探討和研究其視覺特性和規律。建筑形態構成的要素主要分為點、線、面、體四大要素。
           (1)點
           有一定形狀和大小,如體與面上的點狀物、頂點、線之交點、體棱之交點、制高點、區域之中心點等。點的不同組合排列方式產生不同的表情。點在構圖中有積聚性、求心性、控制性、導向性等作用。
           (2)線
           分實存線和虛存線。實存線有位置、方向和一定寬度,但以長度為主要特征;虛存線指由視覺、心理意識的線,如兩點之間的虛線及其所暗示的垂直于此虛線的中軸線,點列所組成的線及結構軸線等。線在構圖中有表明面與體的輪廓,使其形象清晰,對面進行分割,改變其比例、限制、劃分有通透感的空間等作用。
           (3)面
           分實存面和虛存面。實存面的特征是有一定厚度和形狀,有規則幾何圖形和任意圖形。虛存面是由視覺、心理意識到的面,如點的雙向運動及線的重復所產生的面感。面在構圖中有限定體的界限,以遮擋、滲透、穿插關系分割空間,以自身的比例劃分產生良好的美學效果,以自身表面的色彩、質感處理產生視覺上的不同重量感等作用。面的空間限定感最強,是主要的空間限定因素。
           (4)體
           也有實體和虛體之分。實體有長、寬、高三個量度。性質上分為線狀體、面狀體、塊狀體;形狀上分為有規則的幾何體和不規則的自由體,各產生不同的視覺感受,如方向感、重量感、虛實感等。虛體(空間)自身不可見,由實體圍合而成,具有形狀、大小及方向感,因其限定方式不同,而產生封閉、半封閉、開敞、通透、流通等不同的空間感受。
     
    建筑形式
           建筑形式是指建筑的內部空間和外部體形。外部體形是建筑內部空間的反映,建筑空間又取決于建筑功能的需要,因此,建筑形式與建筑功能有直接聯系,建造房屋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即所謂建筑功能。使用功能不同可以產生不同的建筑空間,因此也就形成了各種各樣的建筑形式,從這一觀點來說,建筑功能決定了建筑形式。然而對同一功能要求也可以用多種形式來滿足,也就是說有多種方案來適應一種建筑功能的使用要求,因此建筑形式也并非一成不變,它可以反過來對功能起到更新、發展的作用。
           建筑形式往往不是簡單的建筑功能的反映,人們還從建筑藝術和審美觀點的角度去對建筑形式進行創造。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材料和施工技術的發展也會影響建筑形式的發展。高層建筑和大跨度建筑就是建筑技術發展的反映,也賦予了新的建筑形式。因此科學技術對建筑形式也會帶來很大的影響。從建筑歷史發展來看,建筑形式往往是不斷變化的,例如從封閉到開敞、從簡單到復雜、從粗獷到纖細、從對稱到非對稱、從有規律到無規律等等,而且這一現象還會出現反復、周期性的變化。從辯證法的觀點來看,這也是事物發展的一般規律。建筑形式的不斷發展和變化也是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反映,一種建筑思潮的出現并非獨立的,它往往是社會發展的反映和人們物質精神生活的需要,反映了建筑發展階段螺旋式上升這一規律。
           統一與多樣是藝術形式應具備的基本原則。建筑形式也同樣有美的要求,也應遵循統一與多樣這一形式美的法則。當然,建筑藝術與其他藝術(繪畫、書法、音樂等)有原則性的區別,建筑藝術必須以物質為基礎,受技術、經濟條件的制約,如果脫離開功能、技術、經濟條件,建筑藝術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了。統一與多樣性就是在統一中求變化,在變化中求統一。任何造型藝術在體形上可以分解成若干部分,這些部分之間既有區別,又有內在聯系;各部分組合應有和諧的秩序,既有變化又有統一,不能雜亂無章,這樣才會使人感到美。只有統一沒有變化,會使人感到枯燥、單調、千篇一律,不能喚起人的美感。只有變化沒有統一,會使人感到無秩序、雜亂,同樣也不會使人認為是美的。只有統一變化,才能使人在精神上得到美的享受,這是人們在實踐中得出來的美學規律。如何達到建筑的統一與變化,可以以多種創作手法來實現,如主從與對比、均衡與穩定、對比與微差、韻律與節奏、比例與尺度等,這些處理手法都可以達到統一變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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